本文发布于 2025-12-09 07:53#媒介批评专栏#
据新华社消息,12月8日,十四届全国政协原常委、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原副主任苟仲文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观媒注意到,部分媒体在报道中出现差错,如《新京报》“政事儿”微信公众号转载时将标题修改为《苟仲文,终身监禁》,实际上,这与判决结果有明显出入。

江苏省盐城中院的判决显示,苟仲文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根据刑法第五十条【死缓变更】介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此外,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贪污罪、受贿罪所规定的终身监禁,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综上所述,苟仲文在被判处死缓后,“终身监禁”显然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在两年缓刑期内不存在故意犯罪的情形。否则,苟仲文还“享受”不到终身监禁的“优待”。
观媒注意到,“政事儿”微信公众号小编在拟定标题时,选取的新闻要素没有正确区分“死缓”和“无期徒刑(终身监禁)”的区别,是错误的。(卫盛远/观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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