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被诉侵犯名誉权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本文发布于 2026-01-09 11:05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陆某通过个人微信收取了3万元律师服务费,代理不成,在退费时,他要求从律所对公账户退费被拒绝……南国早报记者经过调查采访后,2024年10月4日,在南国早报客户端发布了题为《个人账户进、对公账户出?南宁一律所负责人被举报私自收费》的文章。

随后,陆某及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1月6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国早报客户端文章客观公正,不存在捏造、歪曲事实的情形,不构成侵权。

起因:律所负责人私收律师费被曝光

事情的起因源于一笔律师服务费。2023年10月31日,因一起医疗纠纷诉讼案,唐某与陆某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服务费为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唐某用微信转账3万元到陆某的个人账户。因案件迟迟没有进展,2024年8月13日,双方协商,扣除2000元服务费后陆某退回2.8万元。

两天后,陆某要求时任该律所行政兼财务的小韦从律所对公账户退2.8万元律师服务费给唐某,小韦认为,如此操作违反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双方产生争执,最终,小韦被该律所辞退。

同年8月底,小韦以“宜山妹”的网名,在网络平台上举报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陆某私自收取委托人诉讼服务费的行为,并向南宁市司法局举报陆某的违法违规行为等。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采访了涉事各方后,在南国早报客户端发布了文章。文章刊发后,陆某及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认为文章歪曲事实,侵犯了其名誉权,将该篇文章作者、广西南国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及小韦一起告上法院,要求删除相关文章及视频、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法院:媒体报道客观公正不构成侵权

陆某通过个人微信账户收取律师服务费算不算私自收费?法院认为,根据2025年6月18日,南宁市司法局向小韦作出的《举报结果告知书》载明,该局认为,陆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唐某转来的律师费3万元,未及时将费用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且未向当事人出具合法票据,存在私自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陆某虽未及时将费用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但在律所的相关表格上有记录收费、费用分配情况,且由律师事务所财务人员、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南宁市司法局还认为,在该局调查受理前,陆某能主动与当事人协商退款事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将费用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并开具合法票据,接受调查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由此,该局决定对陆某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批评教育,并向陆某及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制发《规范执业建议书》。

法院认为,涉案文章主要对陆某“作为律所负责人违规收费被举报一事”进行报道,内容来源准确可靠,文章用语较为公正客观,不存在恶意贬损和侮辱诽谤的情形,无侵犯陆某及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名誉权的故意。涉案文章报道的主要内容,南宁市司法局已调查核实认定清楚,涉案文章不存在捏造、歪曲事实的情形,不存在侵权。

举报人部分表述构成侵权赔偿2000元

法院还认为,小韦于2024年8月29日、2024年9月16日在网络平台发布的作品配文实名举报中,对陆某私自收取唐某费用的内容陈述,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不属于歪曲捏造事实或侮辱、诽谤的情形,但对于“类似事件从未间断,私自收费数额巨大,每次都是以自己是律所负责人,可以私自收费为由,收取之后从未存入公账,也从未开发票避免缴纳税金”的陈述,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构成对陆某的诽谤。

小韦还在人数众多的“广西某学会2024年学术年会”等3个微信群发布了上述实名举报内容,客观上会导致陆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小韦的行为侵犯了陆某的名誉权。

由此,法院判决,小韦删除其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含有“类似事件从未间断,私自收费数额巨大”“每次都是以自己是律所负责人,可以私自收费为由,收取之后从未存入公账”“也从未开发票避免缴纳税金”内容的作品。同时,小韦在网络平台上向陆某发布致歉声明,并将致歉声明发送至涉案“广西某学会2024年学术年会”等3个微信群,小韦向陆某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驳回陆某、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1月7日,小韦告诉记者,她对判决不服,将提起上诉。2025年她同时向税务部门举报陆某及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存在私自收费、虚构工人工资涉嫌偷税漏税的行为。在小韦提供的两份录音中显示,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回复称,小韦的举报属实,律所承认存在上述行为,有关该律所的偷税漏税行为目前审查审理已进入尾声,相关处理结果很快会公布。


原标题:南宁一律所负责人私收律师费被曝光,状告媒体侵犯名誉权!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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